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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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未成年人劉某琳出生于智利,父母均為中國公民且未在國外定居,但未及時為劉某琳申報落戶登記。幾年后,劉某琳父母為其報戶口和出生登記被上海市某分局不予批準。為此,劉某琳的法定代理人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起訴至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上訴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均未獲支持。后聯(lián)系到瀛臺律所許恒福并委托李沖沖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李律師代理當事人繼續(xù)與管轄公安局進行溝通。
最終,上海市某公安局已批準劉某琳落戶申請,并于近日完成了落戶,本案得以完美解決。
02 再審申請
李沖沖律師在再審申請中提出:本案爭議焦點是劉某琳是否具有中國國籍,是否是中國公民并依法享有登記為常住人口的權利。劉某琳父母均為中國國籍,且雙方均未定居在國外,無論劉某琳出生在國內還是國外,其出生后便依法具有中國國籍,出生后劉某琳取得了中國駐智利共和國大使館簽發(fā)的旅行證,更加證明了劉某琳依法取得了合法有效的中國國籍,并于回國后多次辦理證明有中國國籍身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更加證明了劉某琳始終為中國國籍,系中國公民。劉某琳雖出生在智利,但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且劉某琳不存在自動喪失或主動加入他國國籍退出我國國籍的事實情況,更不存在喪失中國國籍的情形。
劉某琳在出生后不久,于2016年9月23日中國駐智利共和國大使館給劉某琳簽發(fā)了旅行證亦符合《國籍法》“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shù)厥小⒖h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之規(guī)定,更加能夠證明,劉某琳依法取得了合法有效的中國國籍,系中國公民。又因我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原審法院以申請人出生在智利,有智利護照、曾經(jīng)在進出智利國境時使用、向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和接受詢問時未如實陳述等,就認定申請人具有外國國籍,不符合申報戶口出生登記的條件,實際上是對雙重國籍的一種認可,是嚴重違背我國法律,亦是對外國法律進行了適用,系事實認定不清、錯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當依法適用中國法律法規(guī)。
提起再審申請后,本案在李沖沖律師繼續(xù)與原公安局進行多次溝通,并在最高院的影響下,最終上海市某區(qū)公安局批準劉某琳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