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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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賈某、韋某系夫妻關系。2016年10月2日,賈某、韋某和石某、金某、A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投資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賈某、韋某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賈某、韋某第一次向石某借了310萬元,第二次向金某借了140萬元,共450萬元,月利率為2%,借款期限為2個月,2016年10月2日至2016年12月1日止。
2016年10月3日,石某、金某按照約定向賈某、韋某支付了借款。同日,賈某、韋某以北京市西城區(qū)xxx房屋作為抵押擔保,逾期利息為2%。償還順序為:實現(xiàn)債權的全部費用;逾期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利息;本金。借款到期后,賈某、韋某拒不履行清償義務,石某、金某認為韋某、賈某的行為屬違約,便委托律師劉彥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賈某、韋某償還石某借款本金310萬元及利息;石某有權就賈某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qū)xxx房屋拍賣、變賣價款優(yōu)先受償;韋某、賈某償還金某借款本金74.32萬元及利息。
近日,針對石某、金某與賈某、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韋某、賈某應向石某償還借款本金310萬元及利息;石某有權就賈某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qū)xxx房屋拍賣、變賣價款優(yōu)先受償;賈某、韋某應向金某償還借款本金74.32萬元及利息。
02 本案依據(jù)的法律條款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協(xié)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xié)議。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 法院最終認為
庭審中,韋某不同意金某、石某的訴訟請求。辯稱石某和金某是職業(yè)放貸人,二人所在公司A投資公司與韋某、賈某在本案借款期間也多次配合對外放貸及擔保,利率從3%至5%不等。魏某也從案外人劉某獲得200萬元貸款,劉某貸款已經清償完畢。本案借款行為無效,韋某已支付的200余萬利息應沖抵借款本金。
另外,賈某也不同意金某、石某的訴訟請求。辯稱賈某雖在借款合同簽字,但并未收到借款,也沒使用借款。賈某與韋某于2016年10月22日離婚,已不是夫妻。離婚協(xié)議約定所有債務由韋某負擔,且還約定本案訴爭房產歸韋某所有,但雙方的財產未分割完畢。因此,賈某還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不同意拍賣本案訴爭房產。便向法院提交了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民事調解書、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等證據(jù)。
律師劉彥茹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回單、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登記證明等證據(jù)。在庭審中指出,石某和金某為職業(yè)放貸人,本案訴爭借款合同無效,對此并未提交相應的證據(jù)予以佐證,應不予采信。
而賈某稱并未收到借款和實際使用借款,且與韋某已離婚,離婚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債務由韋某負擔。對此,律師劉彥茹認為,借款合同簽訂時,韋某和賈某為夫妻關系,雙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且借款合同明確約定本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韋某和賈某在離婚過程中對債務的約定屬于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并不能對抗外部的債權人,故對賈某的辯解應不予采信。
律師劉彥茹認為,金某、石某和韋某、賈某之間已經形成了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根據(jù)金某、石某提交的轉賬記錄和當庭陳述可知,石某實際轉賬給韋某310萬元,金某實際轉賬給韋某126.5萬元。
鑒于韋某截至2017年8月4日已償還135萬元,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償還順序即先利息后本金的計算方法得出,針對310萬元借款,韋某已償還利息至2017年8月4日,本金未能償還;針對126.5萬元借款,韋某已償還利息至2017年8月4日,尚欠本金74.32萬元。
綜上,石某主張韋某、賈某償還借款310萬元本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金某主張韋某、賈某償還借款本金74.32萬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石某主張本案訴爭房產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也應予支持。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同律師劉彥茹的意見,韋某、賈某應向石某償還借款本金310萬元及利息;石某有權就賈某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qū)xxx房屋拍賣、變賣價款優(yōu)先受償;賈某、韋某應向金某償還借款本金74.32萬元及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師建議
本案代理律師劉彥茹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規(guī)定,借款人應按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借款人未在約定期限內償還借款,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償還。
另外,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fā)生出借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情形時,抵價權人可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生活中,婚姻關系解除時,應對共同財產和債務及時進行分割,以免引發(fā)不必要的財產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