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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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和劉某原是夫妻關系,育有梁A、梁C及梁E。梁某與梁xx是兄弟關系。劉某于1997年3月26日因死亡注銷戶口。梁某于2004年3月14日領取了北京市**區(qū)**西里一區(qū)*號樓1810房屋所有權證。梁某與杜x于2003年8月25日登記結婚。2011年8月23日,梁某委托梁A辦理北京市**區(qū)**西里一區(qū)*號樓1810房屋所有權證遺失補證事宜。2012年3月21日,北京市**區(qū)**西里一區(qū)*號樓1810房屋登記至梁A名下。杜x與梁E認為2012年3月21日簽有梁某與梁A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并非真實,梁某的簽字并非本人所寫,便將梁A訴至法院。
本案一審認為該房屋買賣合同并非梁某的意思表示,認定涉案《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并駁回杜x、梁E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梁A不服便提起上訴,梁E隨機應訴,委托律師徐憲杰為其訴訟代理人。
近日,針對上訴人梁A因與被上訴人杜x、梁E及梁xx、梁C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北京市某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一審中,梁E、杜x申請對包括涉案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在內(nèi)的《房屋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申請書》及《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自行劃轉(zhuǎn)聲明》中落款處的“梁某”簽字進行筆跡鑒定,經(jīng)北京法院司法科學證據(jù)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后,認為上述三份文件中“梁某”的筆跡與梁某于2002年及2011年所形成筆跡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法院有理由認為2012年3月21日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并非梁某所簽,該房屋買賣合同并非梁某的意思表示,故該份合同不能成立。梁A向法院提供了材料,并申請重新進行鑒定,最終,一審依據(jù)梁A的申請缺乏依據(jù),法院不予準許。
梁A不服提起上訴,梁E委托律師徐憲杰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訴,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律師徐憲杰根據(jù)證據(jù)發(fā)現(xiàn)一審中鑒定結果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梁A要求重新進行鑒定的申請,法院不予準許?!洞媪糠课葙I賣合同》并非梁某所簽,梁A也沒有提交確鑿證據(jù)證明梁某事后進行追認。故一審認為該房屋買賣合同并非梁某的意思表示,認定《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并駁回杜x、梁E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應予以維持。綜上,梁A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法院經(jīng)審理及結合律師徐憲杰的意見作出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代理律師徐憲杰提醒大家: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按照市場交易規(guī)則進行,否則不僅會導致有關行為無效,還會承擔相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