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電話:400 070 5618
座機:010-8639 3456
投訴: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E1座5層
01 案件概述
2018年3月10日,馮女士、RS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RS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馮女士購買RS公司開發(fā)的位于X市X鎮(zhèn)X溫泉城***號住宅樓套,建筑面積69.65平方米,單價1.1189萬元/平方米,共計77.93萬元。RS公司應在2020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同日,雙方又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償協(xié)議》,約定因有關政策、法規(guī)的變動或政府部門有關機構的行為,導致延期交房的,RS公司不用承擔違約金。
馮女士向RS公司支付地下室款8990元、購樓定金23.93萬元、車位定金2萬元,RS公司向馮女士出具了相應的收據。同時,馮女士向X市XX房地產有限公司支付團購服務費1.5萬元,向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參團費4.5萬元,兩公司均向馮女士開具相應收據。馮女士隨后分兩次向RS公司支付樓款31萬元、23萬元,RS公司均向馮女士開具了相應收據。至此,馮女士將全部價款77.9萬元支付完畢,但RS公司并未依約交付商品房。
馮女士便委托律師林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解除馮女士、RS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要求RS公司退還馮女士購房款78.83萬元;RS公司退還馮女士車位定金2萬元;RS公司退還馮女士團購費4.5萬元。
近日,針對馮女士與RS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某人民法院作出判決:RS公司向馮女士退還購房款78.83萬元。
02 本案依據的法律條款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03 法院最終認為
RS公司未到庭未答辯也未提交證據。庭審中,馮女士提交了相關證據。
律師林濤認為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馮女士與RS公司已就解除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達成協(xié)議,且RS已承諾退款給馮女士。因此,雙方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解除。合同解除后,房屋歸RS公司所有,RS公司應返還馮女士購房款,故馮女士要求RS公司返還購房款78.83萬元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同律師林濤的意見,RS公司向馮女士退還購房款78.83萬元。
04 本案代理律師建議
本案代理律師林濤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雙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保留好相應收據,提高警惕,避免日后引發(fā)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