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電話:400 070 5618
座機:010-8639 3456
投訴: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E1座5層
2019年7月,****公司因經營需要向潘某借款200萬元,隨后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六個月,借款月利率2%。合同簽訂后潘某將200萬元支付給****公司。借款到期后,****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要求延期還款。同年12月,潘某與****公司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截止2020年2月底,借款月利率2.2%,借款金額200萬元。
因****公司一直未還款,潘某便委托律師曹雪梅、趙宇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00萬元,并以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利息。
近日,針對潘某與****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北京市某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北京****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向潘某償還借款本金200萬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0萬元為計算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標準,自2020年9月1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律師曹雪梅、趙宇指出,根據(jù)證據(jù)證明,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當屬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潘某作為出借人以轉賬方式將借款本金200萬元交付****公司,已完成了合同項下的義務,****公司作為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即負有按期清償實際發(fā)生的借款本金并支付符合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的利息義務。****公司未償還借款本金,故對潘某要求****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00萬元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關于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5〕18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雙方于2019年12月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約定****公司按照實際借款金額的2.2%每月利率標準,向潘某支付利息。潘某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主張逾期利息,應對此不持異議。****公司已支付2020年9月1日前的利息,故對潘某要求****公司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自2020年9月1日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同律師曹雪梅、趙宇的意見,判決北京****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向潘某償還借款本金200萬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0萬元為計算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自2020年9月1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本案代理律師曹雪梅、趙宇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生活中,在簽訂合同時,應詳細了解合同內容,依約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旦形成違約,將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