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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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BLH時代(北京)閥門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CJDQ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雙方簽訂《閥門供貨合同》,約定BLH公司向CJDQ公司的門頭溝區(qū)棚戶區(qū)改造CZ村委會周邊地塊定向安置房項目供應閥門。告按照合同約定和CJDQ公司要求積極履行合同義務,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28日向CJDQ公司供應貨物,貨款共計519541元。CJDQ公司于2018年2月13 日支付貨款300000元,剩余貨款219541元一直未支付。BLH公司就CJDQ公司欠付貨款事宜多次與CJDQ公司溝通催討,CJDQ公司承諾支付但遲遲未向BLH公司付清剩余貨款。以上事實有《閥門供貨合同》、微信記錄截圖送貨清單、材料結算單等證據(jù)為證。CJDQ公司逾期支付BLH公司貨款的行為,根據(jù)雙方簽署的合同約定,已構成違約,CJDQ公司應當按照約定金額支付BLH公司貨款并承擔相應的逾期付款違約責任。BLH公司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訴至貴院,故委托瀛臺律所呂圣紀律師訴至法院。
原告BLH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CJDQ公司向BLH公司支付貨款 219541元:2.判令CJDQ公司給付BLH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219541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0月 30 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利息報價計算。
02 達成調解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和律師的努力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被告北京CJDQ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前向原告BLH時代(北京)閥門有限公司支付款項219541 元。
呂圣紀律師:本案雙方均有多年的業(yè)務往來,但因對合同的履行發(fā)生了分歧,導致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最終在多方共同的努力下,被告同意全額履行合同付款義務21萬余元,而原告當事人也放棄了索要逾期利息的訴求,最終定紛止爭,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