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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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18年1月開始建立業(yè)務關系,陸續(xù)簽訂多份工業(yè)品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給乙公司供貨,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貨款。但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供貨,乙公司未依約支付貨款。2018年未付貨款為4.98萬元,2019年新增未付貨款為113萬元,截止2020年10月31日,又新增應付而未付貨款173萬元。
雙方在進行對賬時,發(fā)現(xiàn)乙公司欠甲公司共290.98萬元。因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貨款,造成甲公司資金緊張及利息損失。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催款,但都被拒。
甲公司認為乙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貨款及利息,其行為屬于違約,便委托律師韓廣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所欠的貨款290.98萬元及利息。
近日,針對甲公司與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所欠的貨款290.98萬元及利息。
02 本案依據(jù)的法律條款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span>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span>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span>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shù)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對價款的數(shù)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guī)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span>
03 法院最終認為
律師韓廣東在法庭中指出: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甲公司依法履行了合同義務,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利息,屬違約行為。因此,我方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欠貨款及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并依法提交了相關證據(jù)進行佐證。
法院經過依法審理,認同律師韓廣東的意見,判決乙公司應向甲公司支付所欠下的貨款290.98萬元及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師建議
本案代理律師瀛臺律所合伙人、主任律師韓廣東提醒大家: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因此,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應嚴格按照所簽訂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如果一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可通過正當途徑,用法律武器合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