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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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3目: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3.違反法定程序的;
03 行政復議
本案代理律師趙宇提醒大家:《行政強制法》明文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等。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