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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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王某明,赤峰市寧城縣天義鎮(zhèn)STZ村村民,自上世紀 90 年代起在案涉土地經營養(yǎng)豬場。2017 年 3 月,寧城縣人民政府發(fā)布《天義城區(qū)土地儲備項目征收公告》,擬對寧城縣高鐵站周邊土地及地上附屬物實施征收。2020 年,原告所在區(qū)域土地被納入征收范圍。因對補償標準不滿,王某明未與政府達成安置補償協議。
2022 年 11 月 11 日,寧城縣政府在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強行拆除王某明的養(yǎng)豬場。王某明隨后委托瀛臺律師郎麗彩、杜鍇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確認寧城縣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此后,王某明就行政賠償提起訴訟。寧城縣政府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作出《寧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對王某明地上附屬物及生豬征收賠償決定書》,決定按照特定文件規(guī)定的評估標準給予賠償,賠償金額共計 1493644 元。王某明認為該賠償決定存在諸多問題,遂繼續(xù)委托二位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賠償決定,并要求政府賠償經濟損失 5369163.03 元及利息。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寧城縣政府作出的賠償決定書,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02 本案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行為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03 法院判決
被告主張《寧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對王大朋地上附屬物及生豬征收賠償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在征收過程中,依據寧政發(fā)〔2017〕14 號和寧政發(fā)〔2019〕20 號文件規(guī)定的補償方式及標準,委托有資質的寧城縣誠達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和內蒙古宏大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告財產進行評估。評估價值時點準確、依據充分、結果真實有效,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即對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不低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財產損失按損害發(fā)生時市場價格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行政機關只賠償違法征收過程中對財產權造成的直接損失。被告對原告被征收財產申請公證,公證處全面核實清點并出具公證文書,評估機構依據公證內容作出評估,賠償范圍清晰明確。 被告認為原告單方面制作的賠償明細與公證財產項目不符,計算標準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主張的利息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直接損失,不在賠償范圍內。對于原告要求的停產停業(yè)損失,因原告在行政賠償程序中未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被告認為不應支持。
二位律師指出,本案評估程序違法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均為被告下屬職能部門單方選定。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征收評估中,應與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參與權。而本案中未與原告協商,且委托主體不適格,評估過程也未聽取原告意見,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因此該評估報告不應約束原告。
被告依據的寧政發(fā)〔2017〕14 號和寧政發(fā)〔2019〕20 號文件標準不合理,賠償標準過低,其提交了 2024 年赤峰市地上附著物標準表,表明被告對地上附屬物(房屋等)的評估價值遠低于市場價值。同時,通過 2022 年 11 月生豬市場價格監(jiān)測、內蒙古自治區(qū)生豬價格圖以及 2022 年 11 月全國生豬價格等證據,證明其生豬價值損失高于被告評估報告認定的價值。
被告對其養(yǎng)殖的生豬數量、重量及價格認定錯誤。如內蒙古宏大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評估報告中,生豬數量與公證書記載不符,且生豬重量計算依據不明,母豬價格評估也明顯不當,遠低于實際市場價格。
此外,原告因經營養(yǎng)豬場向寧城農商銀行貸款 50 萬元,養(yǎng)豬場被強拆后產生了 70652.83 元貸款利息,認為該部分利息應由被告賠償。此外,原告主張因被告強拆導致室內物品滅失,且養(yǎng)豬場相關生產物資在強拆后失去價值,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原告以養(yǎng)豬場領有營業(yè)執(zhí)照為由,要求被告賠償停產停業(yè)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寧城縣政府強制拆除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政府送達賠償決定時所依據的評估報告存在程序違法、有效期超期、評估數量不符等問題,不能作為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且賠償決定未對公證書記載的生產、生活物資作出處理,亦未通知原告領取相關物資。
本案代理律師郎麗彩、杜鍇提醒大家:行政機關在征收及賠償過程中,程序合法至關重要。從評估機構的選定到評估報告的送達、異議處理,以及賠償決定的作出期限等,均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被告多處程序違法,嚴重影響了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公正性,最終導致賠償決定被撤銷。這警示行政機關在日常執(zhí)法中,必須高度重視程序正義,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性權利。
證據效力方面:行政行為需以充分、合法、有效的證據為支撐。被告雖主張對財產清點公證,但無證據佐證,評估報告也存在諸多瑕疵,導致其賠償決定缺乏堅實的證據基礎。這提醒行政機關在執(zhí)法過程中應注重證據的收集、固定和保存,確保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以避免在行政訴訟中陷入不利境地。
賠償標準與權益保障:行政賠償應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其依法應得的安置補償權益。本案原告認為賠償標準過低,法院也支持了這一觀點。這體現了司法實踐中對被征收人權益的保護傾向,行政機關在確定賠償標準時,應綜合考慮市場價值、實際損失等因素,確保賠償結果公平合理。
權力行使邊界:行政機關的權力行使必須在法定權限范圍內進行。本案中原告質疑被告征收行為存在少批多征問題,若屬實,則被告超越了法定職權。行政機關應嚴格依據法律規(guī)定和法定程序行使征收權力,避免權力濫用,否則將承擔違法行政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