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電話:400 070 5618
座機:010-8639 3456
投訴: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E1座5層
T照相公司成立于1991年3月28日,注冊資本100000元,法定代表人為黎某某,營業(yè)期限為2001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7日。公司章程載明股東為5人,分別是黎某某、汪某某、賀某某、習某某、金某某,其中黎某某出資總額為51760元,汪某某出資總額為14880元,賀某某出資總額為14900元,習某某出資總額為10860元,金某某出資總額為7601元。公司章程同時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離、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2021年6月23日股東會會議決議載明:出席股東為汪某某、賀某某、習某某、金某某。4人共同研究決定:為了保護公司股東的利益,委托汪某某、賀某某繼續(xù)保管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銀行開戶行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財務章、人名章、會計賬簿、報稅一證通、現金支票、財務報表、科目余額表、納稅申報表、保險柜鑰匙、財務室抽屜鑰匙及公司現金2921732元。汪某某手寫的匯總單上寫明2015年至2020年匯總凈值為26590.89元。賀某某手寫的單據上載明:截止2015年9月,現金余額為2626.67元,落款日期為2021年3月19日。以上共計29217.56元。。
T照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汪某某、賀某某返還其持有的T照相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銀行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財務章、人名章、會計賬簿、報稅一證通、現金支票、財務報表、科目余額表和納稅申報表、保險柜鑰匙、財務室抽屜鑰匙;二、汪某某、賀某某返還T照相公司財產29217.56元;三、訴訟費由汪某某、賀某某負擔。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汪某某、賀某某向T照相有限責任公司返還其持有的T照相有限責任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銀行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財務章、人名章、會計賬簿、報稅一證通、現金支票、財務報表、科目余額表和納稅申報表、保險柜鑰匙、財務室抽屜鑰匙及現金29217.56元。
汪某某、賀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T照相有限責任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委托律師韓雪燕、王珊珊參加訴訟。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span>
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銀行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財務章、人名章、會計賬簿、報稅一證通、現金支票、財務報表、科目余額表和納稅申報表及保險柜鑰匙、現金系公司財產,依法屬于公司所有,公司股東、工作人員等未經公司授權不得侵占。汪某某、賀某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持有T照相公司證照、印鑒、賬簿材料、鑰匙及現金等獲得T照相公司授權,T照相公司起訴要求汪某某、賀某某返還其證照、印鑒、賬簿材料、鑰匙及現金等,依據充分,應予支持。汪某某、賀某某雖主張T照相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制股東黎某某可能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故其持有上述證照、印鑒、賬簿材料、鑰匙及現金的行為屬于自力救濟,但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采信。此外,汪某某、賀某某主張T照相公司的營業(yè)期限已屆滿,其已提起強制清算訴訟,T照相公司的證照、印鑒等應交由清算組,因強制清算案件尚未審結,一審法院未中止本案訴訟,程序有誤。法院認為,汪某某、賀某某的上述主張缺乏依據,故對此不予采信。最終,法院經審理采納律師韓雪燕、王珊珊的意見,維持原判。
本案代理律師韓雪燕、王珊珊提醒大家:依法屬于公司所有的公司財產,公司股東和其他工作人員未經公司授權不得侵占,公司可以要求返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