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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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7
【案件回放】
小何系昆明市**區(qū)***村村民,在本村有生活居住的房屋。2018年因“城中村改造項目”納入拆遷范圍,在拆遷方未同小何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小何的房屋于2020年4月16日被強制拆除,建筑物內設備物品被損壞,造成巨大損失。小何認為,**區(qū)相關部門強制拆除行為程序和實體均違法,嚴重侵害小何的合法權益,因此小何為維權,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區(qū)相關部門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庭審中,**區(qū)相關部門答辯稱,小何房屋毀損滅失的行為與答辯人無關,小何無權起訴答辯人拆除行為違法。案涉房屋所在的***村改造項目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工作均是依法依規(guī)進行,小何的權益并未因答辯人的征收行為受到損害。后經法院根據已查明事實審理,依法判如所請。
【瀛臺律師論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本案中,**區(qū)相關部門并未舉證證明在征收范圍內的財產因民事行為或者其他行為被毀損,或者由其他主體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故結合上述事實,應推定由**區(qū)相關部門承擔強制拆除的法律責任。因此,**區(qū)相關部門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的行政強制執(zhí)行行為的實施主體、法定程序、實施前提等作了明確規(guī)定。**區(qū)相關部門在本案中未能舉證證實案涉強制拆除行為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故應依法確認**區(qū)相關部門強制拆除小何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瀛臺律師提醒】
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行政機關在履行了征地補償職責、當事人拒不清理地上附著物的情況下,應當先責令其交出土地,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其并無強制執(zhí)行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