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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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0
【案件回放】
小陳于2020年6月初,在祖遺宅基地進行了房屋翻建。因未及時了解個人宅基地建設要求,2020年9月9日,小陳得知了北京**鎮(zhèn)相關部門在所建建筑物上貼出《停止建設通知書》。小陳立即按照規(guī)定,于9月12日書面補充提交了房屋翻建申請書、房屋翻建審批表(鄰居已經同意并簽字)、宅基翻建情況說明、宅基地權屬證明、村民住宅建設項目規(guī)劃許可申報表(鄰居已經同意并簽字)等資料,并遞交到村委會后,送至**鎮(zhèn)相關部門處。
在小陳未接到**鎮(zhèn)相關部門關于小陳提交的文件資料的退回意見(書面、口述)、且**鎮(zhèn)相關部門未安排人員出面與小陳進行積極主動溝通的情況下,**鎮(zhèn)相關部門先后下發(fā)了限拆決定、催告書、強拆決定。基于上述事實,小陳為維護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撤銷被訴強拆決定。庭審中,**鎮(zhèn)相關部門辯稱,答辯人作出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有據(jù),履行法定職責并無不當。
后經法院審理,被訴強拆決定主要證據(jù)不足,程序違法,應予撤銷,鑒于涉案建筑已被拆除,被訴強拆決定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故確認**鎮(zhèn)相關部門作出的被訴強拆決定違法。故依法判決確認**鎮(zhèn)相關部門向小陳作出的《強制拆除決定書》違法。
【瀛臺律師論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本案中,**鎮(zhèn)相關部門在限拆決定復議訴訟期未滿即作出被訴強拆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直接對限拆決定、催告書、強拆決定進行留置送達,執(zhí)法程序違法。
【瀛臺律師提醒】
行政機關在作出限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限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如果在限拆決定復議訴訟期未滿的情況下,作出限拆決定不能成立,依法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