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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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案件回放】
自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岳某多次偷渡至緬甸。2020年5月,岳某和林某、黃某(均另案處理)從甲地偷渡到緬甸,偷渡到緬甸之后,岳某在緬甸的賭場進行賭博,后又偷渡回國。2020年6月,岳某又與黃某相約偷渡到緬甸的賭場,并于次月從緬甸偷越回國。其后,岳某又于2021年8月、2021年10月和2022年3月偷渡往返緬甸和回國。2022年4月,岳某偷渡的過程中發(fā)現邊境武警,遂投案自首。經法院審理認為,岳某的行為構成偷越國(邊)境罪,遂依法判處岳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律師論法】
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span>
本案中,岳某為了前往緬甸的賭場進行賭博“淘金”,于是多次采取偷越國(邊)境的方式前往緬甸,并在賭博后偷越回國。經查明,岳某自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岳某多次偷渡至緬甸。故岳某的行為屬于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伙同他人多次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構成偷越國(邊)境罪。但其到案后主動供述其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法院遂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提醒】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犯罪。前往國外應當辦理相應的手續(xù),切勿“偷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