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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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案件回放】
陽某某系廣西靈川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二組村民,出于了解自身權益以及公民監(jiān)督的需要,于2020年9月9日向某某鎮(zhèn)相關部門郵寄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以下信息:1.某某鎮(zhèn)某某某村二組1999年簽發(fā)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的各戶耕地、果茶園、四荒地的詳盡面積;2.在1999年核定的某某村二組耕田、果茶園、四荒地的詳盡面積總數和平面圖。某某鎮(zhèn)相關部門已于2020年9月10日收到申請,某某鎮(zhèn)相關部門一直未向陽某某作出任何書面答復。為此,陽某某訴至本院,請求法院責令某某鎮(zhèn)相關部門作出答復。
庭審中,某某鎮(zhèn)相關部門辯稱,確有收到陽某某的信息公開申請,陽某某訴請答辯人立即對其信息公開申請作出處理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陽某某訴請。后經法院審理,依法判決責令某某鎮(zhèn)相關部門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對陽某某申請公開的第一、二項信息作出答復,符合公開條件的,允許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閱并復制。
【瀛臺律師論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第三款: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該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信息公開申請后,根據具體情形如何答復作了明確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本案中,某某鎮(zhèn)相關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土地承包經營信息資料,有負責公開的法定職責。
陽某某系靈川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二組村民,是該村民小組土地承包經營的利害關系人,其提出查詢某某鎮(zhèn)某某村二組1999年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信息符合其切身利益需要,應予支持。無論陽某某的申請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某某鎮(zhèn)相關部門制作或保存的相關信息是否齊備,某某鎮(zhèn)相關部門均應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以適當的形式向陽某某作出答復,某某鎮(zhèn)相關部門雖主張已對陽某某的申請作出處理,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某某鎮(zhèn)相關部門履行對陽某某申請公開信息作出答復的職責,故不予采信。
【瀛臺律師提醒】
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簽收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