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w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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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3
【案件回放】
2018年11月2日,蔣某甲駕駛其名下的小型汽車與蔣某乙駕駛其名下的小型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蔣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蔣某甲與蔣某乙系父子關(guān)系,蔣某甲表示事發(fā)地點在其家門口的場地上,其在倒車時碰到蔣某乙的車輛引發(fā)事故。
蔣某甲名下車輛在B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蔣某乙名下車輛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經(jīng)A保險公司評估,車輛損失為13000元。2019年2月1日,A保險公司向蔣某乙轉(zhuǎn)賬支付了11000元,蔣某乙簽署索賠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授權(quán)A保險公司向責任方追償。后A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蔣某甲、B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某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駁回A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瀛臺律師論法】
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非因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求償權(quán)。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依據(jù)《保險法》第六十二條就保險人的代位求償免責的,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也無需承擔相應(yīng)責任。
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法院認定蔣某甲是蔣某乙的家庭成員,判決蔣某甲有權(quán)依據(jù)《保險法》第六十二條免責均無異議。鑒于B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是蔣某甲或者其允許的駕駛?cè)藨?yīng)當對第三者承擔的賠償責任,B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不應(yīng)超過蔣某甲對第三者應(yīng)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F(xiàn)蔣某甲就A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免責,B保險公司亦不需要為蔣某甲向A保險公司賠償。A保險公司要求B保險公司賠付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的要求,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瀛臺律師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