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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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4
【案件回放】
【瀛臺律師論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吳某某在擔任L公司經營管理顧問期間,利用其為公司融資的職務之便,挪用公司的貸款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鑒于吳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繳其犯罪所得。
【瀛臺律師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