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w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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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4
【案件回放】
【瀛臺律師論法】
被告人吳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本應(yīng)自覺抵制毒品,積極與毒品犯罪作斗爭,卻明知是毒品而進行販賣,嚴重損害國家公職人員的形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應(yīng)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鑒于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其親屬代為退出違法所得1300元,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瀛臺律師提醒】
法律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販賣毒品罪的從嚴打擊,又對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的被告人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