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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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6
【案件回放】
梁某在某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黃某的居間介紹下,與林某簽訂房產買賣定金協(xié)議,在協(xié)議中明確由梁某向林某購買某小區(qū)的房產一套,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付款方式、時間以及違約責任。在協(xié)議簽訂之后,梁某向林某和中介黃某分別支付了十萬元款項,二人出具收條。幾日后,由于梁某和林某因合同其他問題未能達成一致,于是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被擱置,之后個人中介黃某便將其收取的欠款挪為他用。由于黃某并未返還款項,梁某遂訴至法院。后經法院審理認為,黃某作為中介,私自收取款項并挪用,故判決其返還梁某款項并支付相應利息。
【瀛臺律師論法】
根據《民法典》第第一百七十條條規(guī)定:“執(zhí)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fā)生效力。第九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span>
本案中,中介人員黃某居間介紹梁某與林某簽訂房產買賣定金協(xié)議,且其私自收取定金。黃某以中介公司的名義提供居間服務,但私自收取款項并挪為他用,故其行為屬于未能積極履行居間人的工作義務,私自占用款項,構成嚴重違約,損害了梁某的利益,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中介黃某返還相應的款項以及利息。
【瀛臺律師提醒】
在房產交易中,應當通過對公賬號進行交易,切勿將款項轉入中介的個人賬戶,以此防范可能存在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