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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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9
【案件回放】
2021年11月,段某在當?shù)匾患逸喕銟凡窟M行輪滑運動,由于其在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并未佩戴護具,后其倒地受傷被送往當?shù)蒯t(yī)院接受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全身多次骨折,且經(jīng)司法鑒定所鑒定其傷情為十級傷殘。后段某認為該輪滑俱樂部并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遂將該輪滑俱樂部訴至法院。后經(jīng)法院審理,依法判決該輪滑俱樂部對段某的損害承擔百分之三十的賠償責任,賠償段某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肆萬元。
【律師論法】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span>
本案中,段某來到某輪滑俱樂部參加輪滑活動,故該輪滑俱樂部作為該場所的經(jīng)營者和管理者,應當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而該俱樂部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向受害者進行了明確的提示義務,具有一定的過錯。但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輪滑運動具有一定風險的情況下,自愿參加該活動且并未佩戴護具,故其對自己的損害應當承擔主要的責任。法院遂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認定輪滑俱樂部對段某的損害承擔百分之三十的賠償責任,段某自行承擔百分之其實的責任,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提醒】
在參與活動之前,一定了了解活動的相應風險,做好一定的準備活動,佩戴相應護具,以免意外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