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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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0
【案件回放】
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馮某經他人介紹認識陳某,其在明知陳某從事互聯(lián)詐騙的情況下,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陳某進行結算服務。經查明,馮某提供給陳某的銀行卡中流水金額高達人民幣五百萬元,馮某以此獲利共計人民幣三千元。案發(fā)后馮某主動到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退還違法所得。經法院審理認為,馮某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遂依法判處馮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律師論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span>
本案中,馮某經他人介紹認識陳某,其在明知陳某從事互聯(lián)網詐騙的情況下,為了謀取不法利益,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借給陳某適用,為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經查明,馮某所提供的銀行卡中涉及詐騙案流水共計人民幣五百萬元,馮某以此方式從中獲利人民幣三千元。故馮某的行為屬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結算支付服務,情節(jié)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但馮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退還違法所得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提醒】
賺錢應當“腳踏實地”,而不能走“捷徑”非法獲利,提供一張銀行卡給犯罪分子也可能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