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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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1
【案件回放】
自2017年3月至2021年7月,鄭某為了牟取不法利益,在當?shù)匾允召忨{駛證為他人銷分。鄭某在當?shù)氐睦相l(xiāng)群中發(fā)布收購駕駛證分的相關內容,在當?shù)叵虿惶囟ㄈ巳菏召彺俗C件,完成收購之后,鄭某聯(lián)系需要銷分的買家以高價賣出,并幫助買家在當?shù)亟还艽箨牬k理交通違章銷分。經查明,鄭某以此方式非法獲益共計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后經法院審理認為,鄭某的行為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遂依法判處鄭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律師論法】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鄭某為了獲取不法利益,在當?shù)厥召忨{駛證分,后以高價賣出,并幫助他人處理交通違章。經查明,鄭某居間介紹他人買賣駕駛證共計二百余次,收取買分人員的駕駛證分并代辦違章罰款,從中賺取業(yè)務費用,以此獲利共計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故鄭某的行為屬于向不特定人購買駕駛證,并出售給他人進行違規(guī)銷分,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但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法院遂依法對其從寬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提醒】
收購他人駕駛證件并幫助他人違規(guī)銷分的行為構成買賣國家證件罪,切勿為了一己私利以身試法!